四技日間部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

適合對象:

高職就讀期間未曾轉學,且學業成績優異,競賽、證照、社團參與、服務學習等各方面表現良好,具備相關證明,並符合校內遴選資格者,可經由校內推薦機制獲選為技職繁星計畫被推薦考生,錄取優質之科技校院。

各項招生校系資訊查詢與下載

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校系資料查詢系統(招生委員會提供)

☆報名學歷資格:

凡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,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推薦,各高級職業學校至多可推薦15名考生:

☉所稱「高級職業學校」(以下簡稱高職學校),係包括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(高職)、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(高中)附設職業類科 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之學校。 所稱「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」不包括普通科應屆畢業生,惟修習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,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已修畢專門學程科目 25 學分以上者,得參加本推薦甄選入學招生。

☉在校學業成績(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)排名在各科 (組)、學程前 30%以內(非指該生所屬群別排名之前 30%)。

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。

成績採計:

所有考生依8項比序排名順序進行分發作業,比序項目包括:

第1比序:5學期(註1)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(註2)。

第2比序:5學期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(註3)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
第3比序:5學期技能領域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(註4)

第4比序:5學期英語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
第5比序:5學期國語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
第6比序: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。

第7比序:「競賽、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」之總合成績(註5)。

第8比序:「學校幹部、志工、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」之總合成績(註5)。

錄取方式:

一、分發方式:本委員會依考生比序排名、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、各校系(組)、學程招生名額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,進行四輪分發錄取作業。
二、四輪分發考生:全部報名考生進行比序排名(含同名次參酌比序)後,取各單一高職學校之考生比序排名(單一高職學校內比序排名仍相同時,再依高職學校推薦順序),第 1 位者為第一輪分發考生、第 2 位者為第二輪分發考生、第 3 位者為第三輪分發考生,其餘考生均為第四輪分發考生。
三、分發規定:
(一)第一輪分發規定:取第一輪分發考生,並依其比序排名及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,進行各校系(組)、學程招生名額分發。若遇不同推薦學校考生比序排名(含同名次參酌比序)之名次皆相同者,致使校系(組)、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,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(組)、學程。若於首輪分發,倘有考生未獲分發錄取之推薦學校,僅由該校原訂於第二輪分發之考生優先參與第一輪遞補分發,但此項遞補不改變原先已獲分發考生之錄取結果。
(二)第二輪分發規定:第一輪分發後若有缺額之校系(組)、學程再進行第二輪分發。取第二輪分發考生(不含已參與第一輪遞補分發者)參加分發,並依其比序排名及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,進行各校系(組)、學程招生名額分發。若遇不同推薦學校考生比序排名(含同名次參酌比序)之名次皆相同者,致使校系(組)、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,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(組)、學程。
(三)第三輪分發規定:第二輪分發後若有缺額之校系(組)、學程再進行第三輪分發。取第三輪分發考生參加分發,並依其比序排名及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,進行各校系(組)、學程招生名額分發。若遇不同推薦學校考生比序排名(含同名次參酌比序)之名次皆相同者,致使校系(組)、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,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(組)、學程。
(四)第四輪分發規定:第三輪分發後若有缺額之校系(組)、學程再進行第四輪分發,並且各科技校院對單一推薦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 2 名。取第四輪分發考生,並依其比序排名及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,進行各校系(組)、學程招生名額分發。若遇考生比序排名(含同名次參酌比序)之名次皆相同者,致使校系(組)、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,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(組)、學程,惟各科技校院對單一推薦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 2 名,以各推薦學校推薦順序較前者優先錄取。

考生注意事項:

各高級職業學校所推薦之學生僅得擇一推薦報名參加「科技校院繁星計畫」或「大學繁星推薦入學」,亦即同一位學生不得兩邊都參加,違者將取消報名及錄取資格。

考生選填登記志願時,依其所就讀科(組)或學程歸屬之職業學校15群科,選填該群之志願,此外亦可同時選填「不分群」之志願,至多可選填20個志願。惟考生選填志願時,仍請考量各系組志願屬性是否符合個人理想,以及各科技校院提供繁星計畫入學學生之獎勵措施、學習輔導、相關資源等,再依就讀意願排序填寫志願;此外,填寫不分系志願的考生,亦請注意該校入學後之分流方式及可分流系別。

考生如持有第6比序「競賽、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」及第7比序「學校幹部、志工、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」之相關證明者,請將相關證明影本由各高職學校加蓋「本件核與原件相符」戳章、教務處戳章及審核人職章,依序黏貼於報名系統所產生之黏貼單上,並附於填寫完成之第6比序及第7比序證明彙整表之後寄至招生委員會計分。

語文能力檢定成績列入第6比序之成績採計,考生如有相關檢定成績,請於報名時一併提供相關證明影本。

☉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錄取生,無論放棄與否,一概不得參加11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;未依規定期限及方式,以書面向錄取學校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,不得參加114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招生、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、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,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。